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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时讯
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连云港日报       更新时间:2015-01-06 12:37:52

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市管领导干部、市直单位中层干部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如无特殊情况任现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效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市委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市第一次以市委名义出台关于这两方面工作的文件,对于推进干部管理工作制度化,加强我市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市委干部工作导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试行)》从增强干部党性修养、提升干部能力素质、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强化干部日常管理、全方位监督干部、落实干部管理职责等方面对加强干部管理进行了全面梳理。其中,在强化干部日常管理方面专门提出,要强化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大力整治“为官不为”,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综合考评中,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取消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原则上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领导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对工作不尽责、落实不得力造成工作出现较大失误、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重点工程、重要事项推进落实中被督查部门连续通报三次以上且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可根据调查和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并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在落实干部管理职责方面专门提出,要建立干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在干部管理方面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及表彰资格;对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人员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责任;凡本地本单位干部管理方面群众反映强烈、干部连续出问题以及对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据悉,这次市委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就是要完善和规范干部交流工作,培养锻炼干部,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中梗阻”问题,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干部交流的范围为:市管领导干部、市直单位(含市级机关、市管事业单位、市管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方式为:跨部门、跨县区交流;领导班子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内部轮岗。

    《意见》指出,干部交流一般综合任职时间、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但因特殊原因需交流回避的干部以及不胜任现职、影响班子团结的干部,不受任职时间限制。据了解,正常情况下,市管领导干部、市直单位(含市级机关、市管事业单位、市管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现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交流,任现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但班子不团结,影响整体工作、经教育无效的,根据考察和测评情况,将对主要责任者进行调整交流;市级机关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必须轮岗交流或组织处理。

    据介绍,对于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属于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及时安排交流并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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