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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时讯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新华日报      更新时间:2013-06-13 09:01:06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规范我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中央备案,具体事务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承办。

 

  第三条  按照中央关于下备一级的要求,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和各省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制度,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报省委备案。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文件备案必须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及时。

 

  第五条  应当备案的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省委备案,联合发布的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向省委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同时报送备案的,应做好与备案机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备案文件规范一致。

 

  第六条  省委办公厅承办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依照本办法应当向省委报备的文件,直接送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七条  向省委报备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文件的,由省委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八条  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对报备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制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条  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中发现备案文件存在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省委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建议,报请省委决定。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文件,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文件目录。

 

  第十三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和通报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不报的或在审查中发现备案文件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每年131日前,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和各省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属于备案范围的文件目录,报送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五条  建立备案文件联动审查机制。备案文件涉及立法、行政等有关事项时,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牵头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可根据备案工作需要,确定部分县(市、区)作为备案工作直报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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