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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海县县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3-16 14:45:32

 

 
 
 
 
 
 
东政发〔2015〕18号
 
 
关于印发东海县县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县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东海县县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县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客观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促进我县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统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确定的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及不设董事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经理。
第三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科学发展观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监管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分类确定符合企业个性化要求的考核指标,增强考核工作的可计量性、可核查性、可操作性。
(三)统筹兼顾原则。按照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维护出资人、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考核与奖惩挂钩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将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其薪酬挂钩,使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企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期为3-5年。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县国资办主要负责人受县政府委托与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与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的期限;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
(四)考核与奖惩;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40%左右。
因客观因素变化,对监管企业考核基本指标完成产生重大影响的,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产权转让,出售主业资产,整体上市,重大会计政策变动,税率变化等,予以扣除或给予视同。
(二)分类指标由县国资办根据监管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特点及承担县委、县政府赋予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考虑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权重为40%左右。确定分类指标应突出监管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主要工作,体现资源利用、自主创新、质量安全、节能减排、降本增效等重点绩效、反映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成效。
(三)综合指标,权重为20%左右。是县国资办对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综合评价,包括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事项管理、资产财务管理、职工薪酬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及完成县国资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监管企业按照县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监管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当年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一年度的实际完成情况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数。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办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监管企业运营环境,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监管企业沟通,并报县政府审批。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四)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年度终了3个月之内,监管企业依据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县国资办。
(五)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县国资办会同组织、监察、人社、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据经审计、审核的监管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监管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计分办法及标准见附件),同时听取监管企业及监事会意见,确定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六)县国资办将经县政府批准后的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监管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监管企业可及时书面向国资办反映。
第九条 县国资办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下达后,监管企业每半年将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县国资办,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监管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重大投融资与担保、重大资产损失、资产重组、重大涉讼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国资办。
(三)县国资办通过财务监督、经济运行分析、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对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监管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提示,督促监管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本县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监管企业改革重组、监管企业发生重大事件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的,县国资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由监管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双方沟通后,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并结合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县政府签定的任期目标责任书进行,主要在企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防范风险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县国资办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薪酬管理。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是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以监管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规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和营业收入规模等为依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基本薪酬每两年由县人社局、国资办核定一次。基本薪酬不与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四条 绩效薪酬是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它以基本薪酬为基数,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与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的0~2倍之间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在1.4~2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在0.7~1.4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在0~0.7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为0。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当年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县国资办将根据具体情节,降低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级别,扣减其绩效薪酬:
(一)虚报、漏报、瞒报企业财务状况,造成财务信息失真的;
(二)发生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
(四)未能依法支付企业职工薪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其考核级别直接按D级确定,扣减其当年全部绩效薪酬,并根据情节轻重,适当追偿往年绩效薪酬:
(一)违反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执行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的;
(六)县国资办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岗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年度薪酬兑现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的基本薪酬按月兑现,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二十条 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在年度薪酬总额之外获得的政府单项奖励,由监管企业逐案报县国资办确认后发放,各单项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年薪,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监管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扣缴比例不得高于12%;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县国资办确认的其他收入,由监管企业按照具体的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并经县国资办确认外,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和所属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收入、实物福利。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所属企业兼职的,不得在所属企业领取薪酬。监管企业其他领导成员经县国资办批准在参控股企业兼职取酬的,其兼职薪酬由监管企业统一调配兑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水平。情况特殊的,须报经县国资办批准后方可兑现。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在企业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的年度薪酬。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当年职工平均薪资水平不增长的,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监管企业负责人当年年度薪酬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特珠情况由国资办转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监管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0.9-l,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6-0.8。具体分配系数由监管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并报县国资办备案,未设立董事会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分配系数报县国资办审定。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致使其当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度薪酬以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年度薪酬为基数,按相应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制度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基本薪酬保持与相应在职领导人员同一标准不变,绩效薪酬按相应在职领导人员标准的60-80%之间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应将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薪酬情况及实施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在县国资办下达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兑现文件后实施分配,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薪酬执行结果等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国资办建立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制度。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收入(代缴费用)的,责令监管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代缴)的部分,并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酌情扣减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触犯法纪的,按法纪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监管企业制定的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县国资办备案,监管企业的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与薪酬兑现结果也须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及标准附件
 
 
 
 
 
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及标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①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4分(每超过5%,加1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4分(每低于5%,扣1分)。
②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6分(每超过5%,加1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6分(每低于5%,扣1分)。
③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由县国资办根据监管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特点及承担县委、县政府赋予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等确定,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主要工作,体现资源利用、自主创新、质量安全、节能减排、降本增效等重点绩效。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指标基本分的20%。
④综合指标:无基本分,无扣分限制,满分为20分。按照重要性和导向原则,选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事项管理、资产财务管理、职工薪酬管理、内部风险控制等子项目,各子项目评价分合计不超过20分。具体得分由县国资办根据监管企业负责人当年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评定。
二、年度考核结果等级标准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综合考核分数如下:
经营业绩得分在110(含110分)-120分之间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A;经营业绩得分在96(含96分)-110分之间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B;经营业绩得分在84(含84分)-96分之间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C;经营业绩得分在84分以下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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