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海党建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刑事和解制度立法初衷与实践运用矛盾浅探
更新时间:2012-03-18 10:24:27

               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让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被告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最终能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关键就是赔偿数额,但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被害人“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索要的赔偿数额数倍于其实际损失。很多案件被告人为了争取从宽处罚,被迫支付被害人高额的赔偿金,虽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最终已调解结案,但案件实际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如人意。

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陈某(系某国有银行员工),因琐事与邻居赵某(赵某配偶与陈某系同事关系)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赵某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诉,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人陈某愿意赔偿赵某12万元,在双方达成调解意愿次日,被害人赵某反悔,要求增加9000元赔偿款,被告人陈某为保住工作,迫于无奈最终赔偿被害人赵某12.9万元。而被告人在支付12.9万元后,因不堪经济和心理压力晕倒。这样的和解案例在实践中不在少数,被告人因一时冲动犯了罪,但为了争取缓刑甚至免刑,就必须取得被害人谅解,很多被害人正是利用这一点漫天要价,这不仅增加了法院调解难度,也激化了双方矛盾,案结事了难以实现。

    建议:1、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虽被告人与被害人达不成刑事和解,但被告人自愿按判决数额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考虑从宽处罚。2、刑事和解制度在赔偿数额上可以考虑设置上限,比如判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这样对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一定的约束。

网址导航
人民网        新华网        共产党员网        共产党新闻网        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先锋        连云港市政府网        连云港党建网        东海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