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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海县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6-11 11:23:19

 

 

 

 

东委发〔200973

 

 

关于印发《东海县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院行社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县各人民团体,县各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党组):

《东海县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东海县委

20091127

 

东海县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行为,充分发挥干部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环节中的作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始提名是指县委及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初步人选的初始程序和启动环节。

第三条  初始提名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因岗提名、职位匹配原则;

(五)民主公开、择优提名原则;

(六)科学规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提名条件

 

第五条  初始提名人选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名担任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在乡科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名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技术人才的提名条件可根据岗位需求适当放宽。

(四)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或职位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名。

(五)其他提名所需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提名方式

 

第六条  初始提名主要采取公开推荐提名、组织部门推荐提名、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个人推荐提名、代表联合提名、竞争选拔提名等方式,初始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推荐提名。组织部门根据不同空缺职位要求采取不同的公开推荐方式提名人选。对部分综合性岗位正职、部分事关全县发展大局的热点重点职位,一般在全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组织不同层次干部进行差额推荐提名人选;对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一般在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组织不同轮次的差额推荐提名人选;对一般的乡科级领导职位,一般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组织推荐提名人选;对其他需要公开推荐的职位,视具体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范围内组织推荐提名人选。公开推荐提名采取召开会议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

(二)组织部门推荐提名。组织部门根据班子整体结构需要和空缺职位条件要求,结合平时掌握的干部工作经历、德才表现、职业倾向调查和工作实绩情况,客观公正地推荐提名人选。

(三)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领导班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推荐提名人选,并提供推荐人选的考察材料、推荐提名会议记录,说明推荐职位和推荐理由,填写《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县委组织部。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只能推荐本系统本单位的人选。

(四)个人推荐提名。个人推荐提名主要分为领导干部推荐提名、个人自荐提名和党员群众推荐提名三类提名方式。

领导干部推荐提名是指领导干部详细介绍推荐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说明推荐理由、推荐职位及与推荐人选的关系,署名填写《领导干部推荐提名表》报送县委组织部。

个人自荐提名是指个人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能力、特长等实际情况,客观评价自身优势和不足,如实向组织写出自荐材料,说明自己的任职意向,署名填写《干部个人自荐提名表》报送县委组织部。

党员群众推荐提名是指党员群众可以个人或多人书面联名方式提出与空缺职位条件相匹配的提名人选,全面介绍推荐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和推荐职位,署名填写《党员群众推荐提名表》报送县委组织部。

(五)代表联合提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乡两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10人以上,可以依法联合提名有关领导干部初步人选,联名代表署名填写《代表联合提名表》。

(六)竞争选拔提名。组织开展公开选拔、公推公选、公推直选、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工作,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产生初步人选。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七条  初始提名一般应当经过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提名方式。根据空缺职位需求,研究确定提名方式和有关要求。

(二)公布提名职位。县委组织部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空缺职位情况、任职条件、接受推荐提名的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组织推荐提名。组织部门根据提名需要,组织推荐提名人选。各单位党组织、干部群众采用不同提名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荐提名,并将推荐提名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委组织部。

(四)确定提名人选。县委组织部汇总各类推荐提名结果,结合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提名人选并呈报县委。

初始提名的结果自提名之日起,一年内在同一职级职位上有效。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八条  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初始提名的责任主体:

(一)公开推荐提名的,县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为主要责任人;

(二)组织部门推荐提名的,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的,单位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四)个人推荐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的,署名推荐人为主要责任人;

(五)竞争选拔提名的,竞争选拔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  实行初始提名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初始提名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提名的;

(二)推荐人选不符合提名条件,仍然推荐提名的;

(三)搞人情提名、许诺提名以及拉票等违反组织纪律提名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推荐提名材料不属实,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故意欺骗组织的;

(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不一致时,主要负责人以个人意志强行推荐提名的;

(六)组织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荐提名的;

(七)泄露推荐提名有关情况的;

(八)存在其他问题,不符合推荐提名的。

第十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初始提名工作进行监督,同时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初始提名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干部群众反映初始提名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初始提名结果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提名表》

2、《领导干部推荐提名表》

3、《干部个人自荐提名表》

4、《党员群众推荐提名表》

5、《代表联合提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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