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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海县委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干部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06-12-07 00:00:00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机关的人才优势,引导干部解放思想,直接从事经济活动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推进全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干部离岗创业、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离岗期限为3年。离岗期间,原有身份不变,职级不变,职位保留,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参与正常调资。离岗需经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离岗期内不能回机关工作;离岗期满,由本人选择回机关工作或辞职。如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视同称职;经商创业、招商引资实绩突出,愿回机关工作的,优先提拔使用。离岗创业期间要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收入归个人所有;招商引资的奖励按县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
第四条   机关干部可以自愿辞职从事经济活动,自批准辞职之日起,不保留原国家公务员身份,停发工资,重新就业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续缴,退休后享受相应条件法定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也可选择离岗后按工资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额按照“工龄×6×月基本工资额”计算。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干部提前退休,直接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5章第79条规定条件,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愿意提前退休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相应条件法定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鼓励机关干部提前退二线。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二线手续,享受相应条件规定退二线人员的同等工资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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